公积金做什么科目(老黎说税:资本公积的税会解析)

2023-05-26 15:28:15

2023年第103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资本公积的税会业务。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


(一)概念


1.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其形成有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


(二)科目核算内容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科目来源仅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部分,该科目应当分别设"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二、具体业务及案例分析


(一)收到出资业务


1.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股本(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


贷: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2.案例说明


2021年5月1日, A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其中: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和20%。2022年10月1日,由于企业发展形势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 A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定新增注册资本2000000元,且全部由丁投资者以现金投入,丁投资者实际出资2600000元, A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600000


贷:实收资本﹣﹣丁200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00000


(二)增减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贷:实收资本/股本


2.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贷:银行存款


3.案例说明


2022年2月1日, B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和20%。2023年2月1日,由于企业发展形势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 B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1000000元转增资本。 B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500000


贷:实收资本﹣﹣乙300000


贷:实收资本﹣﹣丙200000


4.特别提示。小企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三、涉税解析


(一)印花税业务


1.企业应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需对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1)企业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其中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得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法人取得的转增数额,不作为投资方企业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法人取得的转增数额,应作为企业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


4.非上市及未挂牌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业务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转增个人股本业务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四、差异分析


(一)内容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资本公积"科目来源仅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部分;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制度下,"资本公积"科目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二)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核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和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其他资本公积。


(三)特别提示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市场价格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高于购买日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因持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在等待期内会计规定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企业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员工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政策依据


1.1994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2.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3.1998年5月15日《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4.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2012年5月23日《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6.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7.2014年1月26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8.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9.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0.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1.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2018年5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业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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